招标编号: CGRW-2025-002641
项目名称: 第十三师新星市(起步区)城市燃气管网项目
发布日期:
联系人: 陆海峰
联系电话: ******
截止时间:
距报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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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询比价情况说明
第十三师新星市(起步区)城市燃气管网项目现因工程需要,须采购商品混凝土,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程概况 :
1.工程地点:第十三师新星市。
2.工程内容及规模:新建城南门站1座,日供气规模15万m3/d,新建中压(A)级燃气管道,长度为36510米,配套燃气管道线路安全设施(光纤传感)系统1套。
二、询价标的详情
序号 | 材料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含税单价 | 合价 | 备注 |
1. | 商品混凝土 | C20 | m3 | 100 | |||
2. | 商品混凝土 | C25 | m3 | 50 | |||
3. | 商品混凝土 | C30 | m3 | 800 |
备注:
1. 单价已包含各种税费、材料费、到第十三师新星市(起步区)城市燃气管网项目施工现场运费、装车费、指导安装费、检测费及相关辅材。
2.付款方式:转账,无预付款,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3.质量要求:产品验收达到 行业标准及国家最高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70)、《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 等相应标准,达到设计及相关的具体要求,并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施工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上述各类标准不一致的,以满足最高标准为准。
4.结算方式=实际进场验收合格量*合同单价,单价采用固定单价。以上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经指定人员实际验收合格数量为准。
******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1.联 系 人:贾焯然 ******
2.项目经理:黄向阳 ******
报价单
询价单位:******有限公司
序号 | 材料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含税单价 | 合价 | 备注 |
1. | 商品混凝土 | C20 | m3 | 100 | |||
2. | 商品混凝土 | C25 | m3 | 50 | |||
3. | 商品混凝土 | C30 | m3 | 800 | |||
合计(元) |
备注:
1. 单价已包含各种税费、材料费、到第十三师新星市(起步区)城市燃气管网项目施工现场运费、装车费、指导安装费、检测费及相关辅材。
2.付款方式:转账,无预付款,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3.质量要求:产品验收达到 行业标准及国家最高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70)、《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 等相应标准,达到设计及相关的具体要求,并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施工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上述各类标准不一致的,以满足最高标准为准。
4.结算方式=实际进场验收合格量*合同单价,单价采用固定单价。以上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经指定人员实际验收合格数量为准。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增值税 发票, 税率 % 报价日期: 年 月 日
物资采购合同
需方:******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供方: (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87号
工程名称:第十三师新星市(起步区)城市燃气管网项目
工程地点:铁门关地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购买乙方经销(或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材料用于第十三师新星市(起步区)城市燃气管网项目建设工程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信息
序号 | 产品 名称 | 规格 型号 | 品牌 商标 | 计量 单位 | 拟采购 数量 | 含税单价 (元) | 税率 % | 合计金额 (含税) | 交货 时间 | 备注 |
1. | 商品混凝土 | C20 | m3 | 100 | ||||||
2. | 商品混凝土 | C25 | m3 | 50 | ||||||
3. | 商品混凝土 | C30 | m3 | 800 | ||||||
合同价款总额(暂定)¥ 元, 其中税金 ¥ 元 | ||||||||||
合同价款总额(大写): 其中税金(大写): | ||||||||||
备注: 1.乙方提供增值税 发票。 2.产品数量和合同额为暂定,乙方所供产品数量以甲方每批次发出的供货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经指定人员实际验收签认数量为准,结算总价为实际签认数量乘以相应单价,当供货数量或总价超过暂定数量或总价10%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超过数量或总价10%(含10%)部分的货款。 3.产品单价为含税价,税率为 %,单价已包含各种税费、材料费、到施工现场运费、装车费、指导安装费、检测费及相关辅材。 4.遇国家政策税率调整,合同单价按相应税率进行调整。 |
第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产品验收达到 行业标准及国家最高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70)、《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 等相应标准,达到设计及相关的具体要求,并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施工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上述各类标准不一致的,以满足最高标准为准。
2.乙方须严格按照上述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生产、供应,并保证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所提供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
3.结构混凝土施工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并应采取保证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混凝土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的措施。结构混凝土用水泥主要控制指标应包括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和氯离子含量。水泥中使用的混合材品种和掺量应在出厂文件中明示。结构混凝土用砂应符合下列规定:(1)砂的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10%;对于有抗渗、抗冻、抗腐蚀、耐磨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砂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3.0%和1.0%,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8%;(2)钢筋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3%。结构混凝土用粗骨料的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12%;对于有抗渗、抗冻、抗腐蚀、耐磨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粗骨料中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1.0%和0.5%,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8%。
4.混凝土坍落度实测值与控制目标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常规品的泵送混凝土坍落度控制目标值不宜大于180mm,并满足施工要求,塌落度经时损失不宜大于30mm/h;特制品混凝土坍落度应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施工要求。
混凝土拌合物稠度允许偏差 单位:mm
项目 控制目标值 允许偏差
坍落度 ≤40 ±10
50~-90 ±20
≥100 ±30
4.1实验方法:应符合GB/T50080、GB/T50081、GB/T50082、GB/50164-2011规定。
4.2对合同中特殊要求的其他检测项目,其实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标准的,则应按行业标准规定进行。
第三条 样品封存
1.本合同选择下述方式 (1) 处理样品封存。
(1)双方约定无需样品封存
(2)双方约定采用样品封存。以甲方、监理现场取样后封存(可以明确“现场取样”的含义及时间地点),封存样品由甲方保管。
2.样品的外观、颜色、规格、型号、质量品质、性能、技术参数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3.乙方提供的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免除其违反第二条约定的相关标准所产生的责任,也不能免除其提供货物存在隐蔽瑕疵的责任。
第四条 乙方对质量、安全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乙方经销(或生产)的产品质量严格按照第二条标准的要求执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按使用乙方提供产品的建筑主体质量保证期执行。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对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维修、更换部分质保期顺延。接到报修后 1 小时内响应, 24 小时内处理完毕。乙方逾期响应、完成维修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按照维修费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以从质量保证金或从应当向乙方支付的任何一笔价款中先行扣除。质保期届满后乙方仍应提供维修等服务,其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只收取最低成本费。乙方对由于材料缺陷而发生的影响正常安全使用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承担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产品的供货要求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供货,具体供货时间节点以甲方指令为准,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商品混凝土及提供混凝土输送泵,混凝土输送泵车由乙方统一协调,以甲方通知的时间为准,提前30分钟完成所有机械设备架立安装事项,等候商品混凝土到场进行泵送。机械设备架立安装由乙方完成,甲方仅提供场地;甲方有权对合同中的数量和交货时间做调整,乙方不得有异议也不得将此调整、更改作为索赔的理由。
2.供货方式为分次、分批送达的,甲方提前 24 小时将供货计划单以电话、微信、传真等方式报给乙方,通知乙方每次送货的混凝土标号、数量、坍落度、时间和浇筑部位等(一个批次供应量在500 m3以上的,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乙方据此安排货源及运输等事宜,并按供货通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及时送达指定地点,否则承担工期延误的损失。
3.乙方供货时随每批产品提供如下:
3.1混凝土运输签认单(必须注明出场时间、到场时间、自检情况、运输车辆编号、送料人或司机签字等)并加盖乙方公章;
3.2开盘鉴定资料;
3.3砂石、水泥、外加剂、掺合料等各类原材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
3.4混凝土碱含量与氯离子含量检验报告;
3.5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其他相关技术质量资料;
3.6其他相关技术质量资料及货运证明原件等有效的证明文件。如未及时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该批货物全部退还,并且乙方承担该批次产品货款的两倍违约处罚。
第六条 产品的包装要求
按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确保货物到达现场的质量要求。
第七条 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运费承担
1.乙方按甲方要求的(书面文件格式、邮件、微信、传真)数量、时间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第十三师新星市(起步区)城市燃气管网项目的施工场地内,并卸至甲方指定的位置,乙方自行负责运输并承担送货所有费用。
2.双方就交货及运输特别约定的,具体约定为:运输过程中的过路过桥费及违章罚款、交通事故、保险、装卸产品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此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3.甲方变更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的,应当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交货地点将货物交付给甲方,甲方无需额外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八条 产品的验收
1.现场收货:产品进入工地后,由甲方指定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邮箱 负责收货。
1.1甲方验收货物时,乙方应有相关人员在场,双方按上述条款约定做好数量、质量验收工作和书面验收确认的签字记录。涂改的货物收货凭证一律不能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
1.2非指定人员签字的送货凭证,属个人行为,不能代表甲方,甲方不予结算。
1.3甲方指定人员仅有权对于货物的实际到场数量进行确认,不具备除其之外的其他任何权限。
1.4甲方指定人员现场对货物验收仅为品种、规格、到场数量及外观质量的验收,现场收货验货并不免除乙方货物的质量责任,甲方在货物使用过程中发现货物的质量问题,仍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1.5甲方随时派人抽检运输车的装载立方米数,商品混凝土每立方米容重为2360kg±2%,超出-2%则少一罚十,若抽检车辆误差均为负偏差,则视为故意行为,甲方将按2%扣减该批次方量,抽查时应有乙方指定人员在场,双方签字认可。
取样检测:应按《普通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416)、《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规定进行验收,乙方积极配合甲方按照规范进行取样、做试块、试样留置、试样封样工作。
2.甲方在抽取、制作、养护试件时,经试模、操作、养护后试样不合格的,乙方提出异议的,实体的复检工作(包括请第三方鉴定)由甲方负责,若实体鉴定不合格,所发生的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相应损失。
3.甲方对乙方供应的商品混凝土经检验发现质量异常的,应立即通知乙方现场验证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乙方未在24小时内付现场确认的,视为属乙方责任。
第九条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货物的所有权自乙方交付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转移,风险自货物交付后转移。
第十条 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计算方式:结算价=进场实际验收合格量*合同单价
2.货款结算:乙方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收货单作为送货凭证,定期(每 1 个月)出具书面对账清单并附完整的供货回单与甲方,经甲方或甲方结算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结算凭证。
3.支付时间:双方选择第 (1) 种支付时间。
(1)货到工地现场经表面验收合格支付该批货款的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货款的 / %。余款 / %留作质保金,甲方承接的 /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 年届满,在无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无息退还。
(2)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时间:(明确具体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比例):
4.支付方式:转账。无预付款,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安装完成后,一次性付清。
5.乙方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甲方仅需将全部货款支付至以上账号。
6.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及时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逾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具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延期支付货款。供货当年12月10日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当年对账确认供货的全部发票。若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已供货物的发票,而造成甲方未挂账或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向甲方交付产品时,乙方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技术质量资料(产品属于进口的产品还应提供海关报关单、完税证明等)。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支付货款直至乙方完整、全面、真实提供本条所涉技术资料,同时不免除乙方逾期供货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多余产品的退回
甲方使用后多余的产品,在包装完好且无损坏的情况下全数退回乙方,退回货物的货款按供货单价结算,在总货款中扣除。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到甲方指定地点领取多余产品。逾期不领取,视为乙方遗弃该退回货物,如发生遗失、毁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总货款中扣除遗弃货物货款的余款即为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的货款。如已经向乙方支付的,乙方应当在退还产品前向甲方返还,乙方逾期退还甲方多支付货款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多余产品,且乙方应当按照需返还货款金额的 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保证的要求
1.乙方须缴纳暂定合同价款总额的 / %作为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从总货款中扣除。在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其他相应责任。
2.如有预付款时,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暂定合同价款总额 / %的预付款保函或预付款保证后(保证金为 / 万元),甲方再予以支付。在乙方供应货物所对应货款达到预付款额度,前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提供已付预付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的预付款保证金。乙方逾期提供预付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延期返还预付款保证金,直至乙方提供预付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止。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提供产品、样品的,乙方承担每天 3 %的违约金;超过五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暂定合同价款总额 15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另行赔偿。
2.乙方虚开或提供虚假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应承担虚开或虚假发票金额40%的作为赔偿金,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暂定合同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产品的材质不满足规范要求,乙方按该批次产品总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按照暂定合同价款总额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限时无偿换货、修理及退货,乙方按本款约定承担退货、换货责任的,不免除乙方逾期的违约责任。乙方二次交付的产品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按照暂定合同价款总额的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进行换货,每逾期一日应按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甲方解除合同后有权向第三方自行采购所需产品,乙方应承担因此造成额外费用和全部损失。
6、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本条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住宿费、差旅费等费用。
7、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甲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甲方有权从应当向乙方支付的任何一笔价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 解除合同的条件
1.乙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2.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的,甲方除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损失外,甲方还有权可解除合同。
4.乙方提供虚假发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可以按照本合同“通知”条款约定的双方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号码完成民事审判中的所有送达程序,双方均无异议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车辆及材料在运输途中到达甲方现场后,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疫情防控和安全的法律、法规。乙方必须对出入甲方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补偿甲方的一切损失。乙方进入甲方现场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文明施工等相关规定。对不遵守甲方管理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出场,由此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开具的发票均应为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应填写内容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如乙方开具的是汇总的增值税发票,则必须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乙方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交于甲方认证。
4.甲方如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印件,以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完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5.特别约定:乙方同意与甲方共同承担工程款支付风险,由于业主(工程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承诺甲方可延期付款并放弃请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等权利。
6.通知
双方在本合同中标明的通讯地址,是各自现实、有效的通讯地址,并作为双方将来进行诉讼时,送达的有效地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书面通知或往来函件,可以采用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短信的方式,寄往双方在本合同中标明的通讯地址。一方向他方在本合同中标明的地址发送的通知、函件,以查无此人或收件人拒绝接收为由被退回的,视为已送达。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在变更事由发生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因变更地址的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他方地址变更事项而导致通知无法送达的,视为已送达。
甲方的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号码: ,地址:
乙方的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号码: ,地址:
7.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
8.本合同末尽的事项,必要时由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合同,经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9.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叁 份,乙方执 壹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 项目部: 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箱: ******银行:******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红山路支行 账号:************2073 税号:************2J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乙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箱: ******银行: 账号: 税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