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JMD******GK
二、项目名称:义乌市市政设施处应急排涝抢险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8-1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089号
被投诉人 1 :义乌市市政设施处
地址:义乌市新科路C16号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义乌市雪峰西路968号科技大楼6楼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本项目标段二开标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以我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响应文件为由作废我单位的投标文件。我单位提交质疑函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故提出投诉。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被投诉人1辩称:
(1)关于湖北宏宇在投诉事项中提到的资格文件中无相应的上传窗口,与事实不符。浙江明达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编制上传窗口,并于招标文件P14明确资格响应文件应包括“法定代表人说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内容。在标书制作上传过程中,供应商应在资格文件编制窗口中上传资格响应文件包含的内容。根据湖北宏宇提供的软件编制截图,亦可看到资格文件编制窗口与商务技术文件编制窗口为不同的版块。如湖北宏宇所述,所有的投标人的客户端上传界面一致,浙江明达对参与投标的7家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除湖北宏宇外,其他6家供应商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上传资格文件相关材料,无漏项缺项,故不存在无上传窗口、系统漏洞或代理机构在编制标书上传系统中出现工作错误的情况,系湖北宏宇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上传投标文件。
(2)浙江明达和我方在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和质疑答复函中均明确告知,湖北宏宇无效标原因为其资格响应文件未按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说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内容。浙江明达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办法”中评审程序进行资格审查(1.对投标人资格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确定资格审查通过单位;2.对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确定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有效单位)。湖北宏宇的资格响应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其资格审查不通过,不进入商务技术响应文件评审环节。故不对该单位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无法从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确认其实质性响应资格文件内容,不存在评审小组认可系统漏洞,实行差别和不公平对待的情形。
综上所述,浙江明达和我方认为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不足,“浙江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不存在漏洞错误、浙江明达在编制标书上传系统中未出现工作错误,本项目开评标过程合法合规,并不存在差别和不公平对待的情形。
(二)被投诉人2辩称:
(1)关于湖北宏宇在投诉事项中提到的资格文件中无相应的上传窗口,与事实不符。我方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编制上传窗口,并于招标文件P14明确资格响应文件应包括“法定代表人说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内容。在标书制作上传过程中,供应商应在资格文件编制窗口中上传资格响应文件包含的内容。根据湖北宏宇提供的软件编制截图,亦可看到资格文件编制窗口与商务技术文件编制窗口为不同的版块。如湖北宏宇所述,所有的投标人的客户端上传界面一致,我方对参与投标的7家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除湖北宏宇外,其他6家供应商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上传资格文件相关材料,无漏项缺项,故不存在无上传窗口、系统漏洞或代理机构在编制标书上传系统中出现工作错误的情况,系湖北宏宇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上传投标文件。
(2)采购人和我方在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和质疑答复函中均明确告知,湖北宏宇无效标原因为其资格响应文件未按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说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内容。我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办法”中评审程序进行资格审查(1.对投标人资格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确定资格审查通过单位;2.对资 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确定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有效单位)。湖北宏宇的资格响应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其资格审查不通过,不进入商务技术响应文件评审环节。故不对该单位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无法从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确认其实质性响应资格文件内容,不存在评审小组认可系统漏洞,实行差别和不公平对待的情形。
综上所述,采购人和我方认为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不足,“浙江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不存在漏洞错误、我方在编制标书上传系统中未出现工作错误,本项目开评标过程合法合规,并不存在差别和不公平对待的情形。
三、投诉处理阶段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均出具了相关事实依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MD******GK), 2025年7月18日发布采购公告,8月19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质疑人于2025年8月20日,通过快递方式送达质疑函。质疑事项为:“本项目标段二开标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以我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响应文件为由作废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代理机构于2025年8月22日书面回复质疑事项不成立。
******有限公司外,其他6家供应商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上传资格文件相关材料,无漏项缺项。不存在无上传窗口、系统漏洞或代理机构在编制标书上传窗口中出现工作错误的情况。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该项目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被投诉人答辩相关意见合法有据。故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本机关难以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处理时间:2025年10月15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财政局
2、联 系 人:龚女士
3、联系电话:0579-******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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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行政裁决书(市政处).doc (40.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