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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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350100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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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汽车零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祥青路37号(青口工业投资区范围内)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祥青路37号(青口工业投资区范围内),建筑面积3538m2,年产汽车零部件及配件400万件。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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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冷却水及喷涂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账管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360t/a。 2、加热硫化及喷涂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GB27632-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有组织及表6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需同时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附录A表A.1标准限值;加热硫化工序产生的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的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为: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199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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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