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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人民法院档案库房智能化建设项目质疑答复函-更正公告

藤县人民法院档案库房智能化建设项目质疑答复函-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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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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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档案库房智能化建设项目(WZZC2025-G1-990061-GSZX )

质疑答复

一、质疑人基本信息

质疑人:文沃******有限公司

联系人:邢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供电路271号

电话:****** 邮编:315122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法院档案库房智能化建设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WZZC2025-G1-990061-GSZX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我公司于2025年4月2日收到质疑人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我公司代理的******法院档案库房智能化建设项目(WZZC2025-G1-990061-GSZX)”项目质疑函1份,共6页纸(落款日期为2025年3月29日)。针对质疑人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非“▲”标记的条款和制造商具有密集架自主生产线作为评分项,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

质疑事项1答复:

质疑人认为评分标准中“技术参数性能响应(12分)”中,非标记“★”和“▲”的技术参数作为评审因素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审因素“技术参数性能响应”中,非标记“★”和“▲”的技术参数作为评审因素,与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一览表”中非************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该评审因素的权值分为基本分进行扣分,另,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没有规定评审标准不能采用扣分模式,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分因素相对应。评标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缺乏事实依据,采购人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带“▲”标记条款作为评分项,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2答复:在实质性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对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技术参数,根据不同区间设置评审加分因素,没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质疑人缺乏事实依据,采购人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主观分值设置43分过高比例不当,不合规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3答复:“系统技术方案”、“质量保障方案”、“安装方案”“售后服务”这4项主观分设置合理,各档次已细化量化。评审因素设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本项目“评审标准”中的“系统技术方案”、“质量保障方案”、“安装方案”“售后服务”评分内容是根据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设置,与本项目采购的产品质量、履******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采购人认为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评审因素将制造商具有密集架自主生产线作为评分项,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4答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本项目设置密集架自主生产线作为评分项,没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所述,质疑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采购人认为质疑不成立。对质疑人的质疑请求,不予接受,招标文件不作修改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特此答复!

 

采购人:******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2025年4 月3 日

附件:文沃质疑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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