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部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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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年产200吨固态电解质新材料项目(重新报批) |
建设地点: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杏花河路以北、池州路以东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公示时间: | 2025年8月1日 至 2025年8月7日 |
项目概况: | 该项目位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杏花河路以北、池州路以东,占地面积683.63平方米。厂区原有年产200吨固态电解质新材料项目(以下称“原有项目”,环评批复文号:东开管环审〔2023〕21号,原项目未投产)。为提高项目安全性,降低生产成本,原有项目拟发生以下变动:(1)原辅材料调整:六水硝酸镧变更为氢氧化镧,五水硝酸锆变更为氢氧化锆,不再使用氨水、无水乙醇、盐酸、硫酸、氢氧化钠等;(2)主要设备调整:不再建设减压蒸馏装置,新增喷雾干燥机等设备;(3)生产工艺调整:不再建设共沉淀反应、减压蒸馏等生产工序,二次蒸发干燥调整为喷雾干燥,相应环保设施同步调整;(4)其他公辅设施调整:不再建设循环水冷却系统。 根据《关于引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原有项目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变更后,项目分两期建设,总产能不变,一期购置配料釜、混合釜、旋转蒸发仪、高温煅烧炉、砂磨机、喷雾干燥机、气流粉碎机等设备,以氢氧化锂、氢氧化镧、氢氧化锆等为主要原材料,经混合搅拌、洗涤过滤、蒸发干燥、高温煅烧、砂磨、干燥、粉碎、包装等工序,年产固态电解质新材料50吨;二期购置配料釜、混合釜、旋转蒸发仪、高温煅烧炉、砂磨机、筛分机、包装机等设备,以氢氧化锂、氢氧化镧、氢氧化锆等为主要原材料,经混合搅拌、洗涤过滤、蒸发干燥、高温煅烧、砂磨、干燥、粉碎、筛分、包装等工序,年产固态电解质新材料150吨。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35万元。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气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扬尘污染。运营期本项目共设置1根排气筒。蒸发干燥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喷雾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废气汇合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II时段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需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及去除效率。项目应切实加强VOCs治理,厂界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 ******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厂区污水总排口出水******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全盐量参考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 3416.5-2025)限值要求。对生产区地面、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防腐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噪声污染防治。施工期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噪声排放标准限值。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废包装物、废滤布、废坩埚、废布袋、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膜、实验室废物等属于一般固废,收集外售处理;危险废包装物、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含油抹布及废含油劳保用品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由相关资质单位处置。固废暂存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置。 |